吉林省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章程
作者: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吉林省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Jilin Academy Of the Theory on the People 's Political Consultation,缩写为(JATPPC)。
第二条 本会是在政协吉林省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和宣传的全省学术性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讨人民政协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课题,认真开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宣传,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我省人民政协事业不断向前发展,为振兴吉林、富民强省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吉林省政协办公厅,登记管理机关为吉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吉林省政协办公厅的管理和吉林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上海路30号吉林省政协机关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制定我省政协理论研究计划,确定理论研究方向和重点课题。
(二)组织、推动人民政协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讨论,加强和扩大人民政协理论研究队伍。
(三)办好《学习》杂志,利用该刊物及时反映全省政协理论研究动向和编发有关研究成果,指导政协工作实践。
(四)加强同全国政协、各省区市政协及有关理论研究单位和部门的联系与合作,交流研究信息和成果。
(五)反映人民政协理论工作者的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六)承担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市(州)、县(市、区)政协,省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省政协机关各部门,省直党政有关部门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参加研究会。单位会员实行代表制,由会员单位的现任领导同志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职务变动后由新任负责人替代,并及时履行相关认定手续。因职务原因推荐当选的研究会理事,在职务变动后应由原单位重新推荐,自然替代。
政协工作者、理论宣传、教学和研究工作者以及其他方面的有关同志,均可成为个人会员。研究会将根据工作需要,吸收其作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热心政协理论研究,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在此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五)有能力承担本会确定的研究课题和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或有关单位提名推荐;
(二)经本会理事会批准;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享受本会赠阅的刊物和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向本会反映有关信息、提交论文和研究成果;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工作规则;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及善后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吉林省政协办公厅审查并经吉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和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增补和罢免理事;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在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方面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通过,并经吉林省民政厅批准。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处理理事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研究解决秘书长提出需及时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吉林省政协办公厅的行政拨款和资助;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会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吉林省政协办公厅和吉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吉林省政协办公厅审查同意,并报吉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吉林省政协办公厅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吉林省政协办公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经吉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吉林省政协办公厅和吉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吉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