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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制度化是我国政治道路发展之必然

2017-09-21 15:44:14  作者:

中共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概念,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此基础上,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又进一步指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并提出了“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等具体的目标和方向。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 ”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必须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 ”应该说,“协商民主制度”概念以及“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目标的确立,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最新的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系列重要讲话,科学回答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何以必要、何以重要、何以有效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和理论的新篇章,更是为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发展指明了方向。

有研究者认为我们提出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是借鉴了西方学者的研究成果,其实并不尽然。《尚书》记载尧、舜召集“四岳”或“十二有牧”开会协商决定重大事项,儒家的“和合思想”提倡“君子和而不同”,春秋时子产不毁乡校,从议政中了解自己执政之得失,等等,都充分说明协商民主的思想和形式我国古已有之。中国传统政治设计中的谏议制度、朝议制度、庶民议政,乃至选人用人中的科举、察举、荐举,都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包容性、开放性和平等性。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和政治制度中的协商元素,为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基础和制度启示。中国传统政治中包容性、开放性的文化与制度成分,在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中都有所体现。可以说,在历史维度上,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汲取了中国优秀政治传统元素,但又进行了创造性转化。

当前我们的政治协商制度也已经有60多年的实践,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实行的“三三制”,其实就是政治协商制度的雏形。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是在当代中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是在系统总结自身民主政治的实践经验,不断推进理论创新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实践性、主体的广泛性、形式的多样性、目的的公共性等特征。可以这么说,当西方的协商民主还主要停留在学者研究探讨的层面时,我国的协商民主早已经通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实施。它生动地展示了中国共产党在完善和发展人民民主上的创新创造智慧。从本源上说,中国特色协商民主肇始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但并未止步于此,而是以开阔的视野和创造性的智慧,充分发掘了中国优秀政治传统元素,积极借鉴了西方协商民主的合理成分,同时又系统回应了当代中国的实际政治需求,从而形成了既坚持协商民主的根本原则又富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主形式。

60多年以来,以政治协商为主要形式的协商民主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结合,构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和理论体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各阶段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政治协商理论和实践在探索中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加之优秀的文化传统为协商民主铺垫的良好的民众心理基础和认同意识,辅之以对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兼容并蓄和有益借鉴,我们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将协商民主从一种民主形式上升为一种制度形式,成为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经济制度改革相匹配;协商实践也从政党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逐渐扩展到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形成了国家层面的政治协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协商和社会层面的公民协商的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体系。因此,我们提出的协商民主,立足我国国情和历史,是有中国特色的,不同于西方选举民主与谈判民主,集中体现了我们在民主政治制度选择上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我们的协商民主,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基本原则是坚定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推进方式是稳健的——实行增量民主,不断扩大基层民主,促进社会各阶层有序政治参与;协商对象是广泛的——充分整合社会智力资源,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简言之,就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共圆中国梦。

如何全面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协商民主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全过程。这一科学界定,强调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政治前提是党的领导,基本形式是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协商内容是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遵循原则是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全过程。这里的关键,是把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与有效性、民主与民生有机地统一起来,真正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

对于协商民主的原则,我们的认识有一个发展过程。周恩来说过:“到开会的时候才把只有少数人了解的东西或者是临时提出的意见拿出来让大家来讨论决定,这是旧民主主义议会中议事的办法。新民主主义议事的特点之一,就是会前经过多方协商和酝酿,使大家都对要讨论决定的东西事先有个认识和了解,然后再到会议上去讨论决定,达成共同的协议。”可见,决策之前的协商是真正的协商民主。1991年,江泽民在概括“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时提出,“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和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强调“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明确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十八大重申要“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 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全过程”,反映了我国在协商民主实践中的新进展。近年来,许多地方在推进协商民主时,已经把协商民主贯穿在决策之前、决策之中、决策执行一直到对决策的成效进行评估的全过程。

实践表明,全面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要注意贯彻“广泛”和“多层”的要求。这是因为,现在协商民主应用的范围已经大大超越了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体现在党的领导工作和执政环节的方方面面。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明确并反复强调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实施领导,坚持依法执政。党在实行这样的领导时,不仅在这些工作的各个环节中注意什么是可以由自己决策的,什么是应该向人大和政府提出自己建议的,而且在作决策、提建议时始终恪守群众路线的要求,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实行协商民主。同样,党也要求立法机关、行政机构、居民(村民)自治的基层社区(村)、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都要实行协商民主。我国人大在立法过程中十分重视民主协商;政府在决策之前也依法举行听证会,进行行政协商;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统一战线中民主党派的参政协商,各地也创造了多种基层协商民主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的制度化建设,这里所讲的“广泛”指的是协商民主横向的覆盖范围,“多层”指的是协商民主纵向的布局层级。“广泛”与“多层”相结合,就是在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都要建立和拓宽协商民主的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

在民主政治建设中,我们也一直把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一项根本性的任务来落实,努力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通过全面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从而形成一整套规范化、程序化的协商民主制度。同时把这样一个纵向衔接、横向联动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同逐步完善、不断发展的选举民主制度相配套、相促进,更好地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建设给人民群众真正带来实惠而不是社会动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同时,特别强调要“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和“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协商民主本来就是统一战线内部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交流政见、形成共识的主要方法。新中国成立之际,伴随着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化和制度化,协商民主成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民主协商、合作共事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今天,更要进一步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人民政协是在党领导人民建立新中国的时候诞生的,在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后继续承担起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历史使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独创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作为中国共产党的独特创造,人民政协是党的统一战线理论、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人民民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以民主协商为己任的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法规、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实现了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有机结合,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有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在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人民政协在我国民主政治结构中,作为主要进行协商民主的政治组织,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所以,对于当前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的主要任务,一方面要完善政党协商制度。完善政党协商制度,首先要规范协商基本形式,主要是规范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直接政治协商和通过人民政协实现政治协商。这两种形式特点各异,不能相互代替。要进一步明确两种形式各自的协商计划、内容、程序,同时建立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组织直接向中共中央和地方党组织提出建议制度。其次要保持宽松和谐的政治环境。中国共产党是政党协商的主导者,既要对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引领,又要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民主党派要敢于讲真话,敢于发表尖锐意见。再次要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主党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政党性质和政治定位,为他们履行职能创造条件。对民主党派省、市级组织负责人应平等作出政治安排,帮助解决民主党派省、市级组织机关人员编制过少、经费不足等实际问题。各民主党派也要充分认识到时代赋予参政党的这一历史使命。一是要利用提案建议、知情通报、定期联系沟通、协商成果反馈等渠道积极议政建言,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二是自身要尊重和发扬协商民主的精神,力争参政党内呈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良好氛围,这样既能提高参政党参政议政的水平,也能加强其自身建设,从而更好地履行参政党职能。第二方面要健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重点是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落实好“各级党委和政府、政协制定并组织实施协商年度工作计划,就一些重要决策听取政协意见”的要求。要提升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在我国现行政治格局中的地位,确保各级党委、政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和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在决策前与社会各界代表人士广泛协商。要着力就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的主体、内容、程序、协商成果的应用反馈等,形成明确规范。要积极开发人民政协的社会协商功能,建构以人民政协为重要平台,政治协商和社会协商互相贯通的协商体制,充分发挥政协组织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作用。

如何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全方位展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了三点:一是拓宽协商渠道,将十八届三中全会概括的五种渠道细化为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类智库等十种协商渠道。二是丰富协商类型,深入开展政治协商、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社会协商、基层协商等多种协商。三是建立健全协商方式,包括提案、会议、座谈、论证、听证、公示、评估、咨询、网络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协商民主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视域下的协商民主,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依托的制度性民主;是党领导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体现的人民民主;是以统一战线大团结大联合为主题的团结的民主;是强调有序的政治参与有组织的民主;是以中华文化传统为根基的民主的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民主。协商民主,大道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