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依章程民主监督的困境及对策
2017-09-20 15:43:22 作者: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7〕13号)中明确指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强调,各级党委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在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中,民主监督具有特殊重要意义。政协依章程民主监督就是通过政协具有统战性质的非权力组织,依照章程规定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党和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多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推进,各级政协组织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和实施“十三五”规划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政协依章程民主监督在全面履行职能中,被普遍认为难度比较大、满意度比较低,仍属薄弱环节和工作短板。其主要困境是:
一、领导重视程度还不够,浓郁氛围欠缺。中国民主观念和监督功能由于受守旧思想影响、束缚,加之政策规定细则的制定、落实未能及时跟进,一些地方党政部门及领导缺乏对民主监督的正确认识,不同程度淡化民主监督工作。一度认为,有人大、纪检、司法等监督就足够了,政协民主监督是“可有可无”的,其工作无足轻重,产生不了什么影响。认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职能就可以了,让其民主监督纯属“操闲心”“找茬子”,随之缺乏诚意,不愿接受政协民主监督。针对政协提出的重要而诚恳的意见、批评、建议、提案等,常常是“重答复、轻办理”“多纸面、少沟通”,有的有始无终,消极应付,不作实质性回答和积极处理。甚至有的虽然对民主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所认识,但更愿意对他人、他事实施民主监督,不希望别人来监督自己,始终抱有正向或偏面监督的想法、愿望。
二、站位履职意识还不足,推进顾虑颇多。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内民主监督、人大法律监督、行政内部监督、司法强制监督等相比,不具有权威性、“刚性”,表面上给人感觉特别绵软、乏力。加之对党的方针政策、政协性质定位认识不足、理解较差,出现了民主监督工作中的一些偏激情绪。有相当一部分政协领导和政协委员认为政协工作务虚性和应付性差事较多,民主监督属于“软监督”,所起的作用不大,缺乏积极热情的心态,并存在着“无用论”思想;也有的对政协民主监督期望值过高,缺乏足够的认识,向往“一说就行、一说就灵”,一旦监督不行或失灵,其愿望未能达到,便失去信心和积极性;还有的对民主监督在思想上存在许多顾虑、包袱,特别是政协只有监督权而没有权力作保障,怕尽职“越位”、“添乱”、秋后算账,引起领导及部门的反感,以至担心受排挤、处分,畏难情绪增多。
三、运行机制措施还不适,操作难有作为。近些年来,中央高层及各地党委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加强和改善人民政协工作,针对开展政协协商监督工作虽然颁布实施许多《意见》、办法、细则、措施等,但还都只是宏观的、抽象的、指导性的。政协民主监督在政协章程和有关文件中虽作了一些重要规定,可在具体操作上缺乏配套措施,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仍然存在。政协民主监督由于缺乏权力制约机制、“刚性”规定,所通过的决议、提出的批评建议不具法律效力,运行程序多流于形式。加之政协民主监督的沟通、反馈、保障机制不健全,与党委、政府双向沟通不畅,处理结果和情况信息反馈不及时,保障措施不尽人意,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多为空泛。特别是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有时仅靠“党委书记”的开明、“政府领导”的情面,跟随其“脸色”、好感来进行,不能做到真正有效的监督。
四、全程连续跟进还不利,成效未能如愿。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除了政协民主监督之外,还包括党的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各自发挥着不同的监督作用,有着各自的特殊优势。在这个监督体系中单纯依靠政协民主监督发挥作用还很有限,特别是在多年实践中由于定位不明、渠道不畅,其监督工作无处着力,也有些力不从心。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内民主监督、人大法律监督、行政内部监督、司法强制监督及其他监督等区别界限不明确,所获取的监督信息与监督需要的信息不对称,政协委员有的是“单兵作战”,才智、优势不能得到很好发挥。由于政协民主监督的不确定性,有时会因领导的更换或看法的改变而变更,因而不能保持监督的连续性、协调性。一些办理难度大、有时间跨度的事项未能全程进行监督,未能一抓到底、直至问题的彻底解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民政协事业发展作出新部署、新要求,各族各界也有着新期待、新展望,激发和凝聚了巨大能量、才智、活力。人民政协围绕民主监督这一履职短板积极研究探索、勇于实践,不忘初心、继续前行,依照章程认真履行职能,作出了许多有益尝试。但围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加快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实施、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等,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论述要求,特别是如何依章程开展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困惑,应值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思考、研究和探索。
一、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营造监督浓厚氛围。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关键是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做好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共各级党委的领导和重视是人民政协至上而下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的根本保证,有利于形成“党委重视、政府支持、政协主动、部门配合”的工作新格局,为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人民政协在依章程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过程中,对重大民主监督课题、内容、部署和形式,应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听取指示和要求;主动反映监督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对重要的意见、批评、建议及时报告党委,从而使民主监督的各个环节都置于党委的领导和重视之下。各级党委也应切实加强对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把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对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文件情况,定期组织检查,督促抓好落实;定期给政协交任务、提要求,帮助政协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应按照各级党委的要求、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针对积极支持政协履行职能制定可行性措施,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或及时向政协通报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协商议题,重视并推动所属部门认真对待政协会议发言、提案、批评、建议等,对开展的视察、调研、监督多创造方便条件,提供真实情况,倾听真言良谋,较好地改进政府工作。
二、提升履职责任意识,凝聚监督智慧力量。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特点。习近平指出,做好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并且协商式监督是其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要使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单位、政协委员及政协工作者深入理解和认识这一性质定位、特点和优势。人民政协具有统战性、包容性、广泛性而非国家权力机关,其监督并非靠强制约束力,而是靠政治影响力。政协民主监督源自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优良传统。协商是政协民主监督的特点和优点,并且协商是方式和原则,监督是手段和途径。政协民主监督就是要在协商的基础上发现问题、监视事情、批评缺点、督促工作,对决策提出意见和看法,对执行中的政策措施进行检查督促。应从人民政协位置超脱、囊括广泛、才智集聚、代表性强等优势特点出发,依照政协章程规定聚焦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着力对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通过监督性视察、调研、座谈、对话等方式围绕中心,抓住重点,找准问题,科学建言,依靠民主的力量及自身较强的话语权、影响力,发挥对权力运行特殊的制约、监督和影响作用。这样,政协民主监督一定会大有作为。
三、建立激励保障措施,加大监督推进力度。人民政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需要以改革思维、创新理念、务实举措大力提升民主监督能力建设,就需要人民政协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等方面多下力气。从国家宪法、政协章程、相关规定、实践操作等方面看,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虽不具有强制性、权威性,但确实发挥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而靠的是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建设。随着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和现代化建设不断向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转移,特别是党中央对新时期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赋予了新的内涵、任务和使命,也需要人民政协各级组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监督工作机制,细化各项职责、规程、激励、保障措施等。建立健全新时期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制约机制,确保各级政协及政协委员提出批评、进行举报、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为监督提供制度保证。应对政协民主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采纳落实、及时反馈、检验效果办法等作出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政协民主监督的健康运行。制定政协委员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保护措施,使之能有在政协各种会议上发表自己意见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对于敢讲真话,坚持真理,勇于监督,善于监督,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委员和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采纳政协意见、积极改进工作的党政部门予以鼓励,注重典型带动、整体推进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
四、融入整体工作格局,确保监督取得实效。在新时期人民政协履行三项职能中,相对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而言,民主监督虽是弱项、短板,但确是重要工作、硬任务,需要不断强化、切实推进。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中,靠政协民主监督包打天下、监督一切是不可能的,因而要摆正政协与党委、政府的关系,找准政协民主监督在整个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位置,需要量力而行;民主监督对象涵盖政府诸多职能部门,每个部门工作千头万绪、包罗万象,政协民主监督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须集中精力突出重点、有选择地来进行;政协民主监督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还应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符合本地区客观实际,做到有理、有据、有力,针对性、操作性强,确保监督良好成效。除对贯彻落实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以及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进行监督外,更要选择社会关注、群众关心、影响较大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研思考、分析,查漏补缺,进谏诤言。特别是要抓住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选择科学发展的热点、深化改革的重点、构建和谐的焦点,选准课题,循序渐进,有效监督。同时,注重与人大、纪检、审计、信访和新闻媒体等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情况、交换意见、反馈信息,使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监督合力、压力,促进相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让社会各方面广泛理解、重视和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促进监督工作有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