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抽取我省部分环境立法,观察环境立法中财产权限制条款的现状,主要有无上位法依据限制财产权、具体化上位法尺度‘失准’、欠缺明确的补偿条款等三方面问题。”省政协委员任喜荣提出,随着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发展,环境立法中的财产权限制条款将逐渐成为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因此有必要优化我省环境立法中财产权限制条款的规定。
任喜荣建议,应加强环境立法限制财产权条款的定量分析,充分运用统计手段,如调研、大数据等技术,开展立法需求分析,掌握有关情况,为环境立法提供定量分析的依据,并为立法过程提供足够的材料支撑。此外,要观照上位环境立法的现状、立法的重点和难点,准确把握地方环境立法空间,再通过定量分析科学预测环境治理的需求和特殊性,制定合理的措施,确保立法的科学性。需要明确成本收益分析和比例原则作为环境立法限制财产权限度的标准,综合考虑财产权限制的持续时间、强度、权能范围、损失程度、是否获得补偿等因素后,判断是否过度限制财产权。同时,有必要在立法中规定相应的补偿条款,为公民财产权的侵害提供一个明确的救济途径,可增加相应的具体补偿条款,制定单独的财产权限制补偿条例或规定。
任喜荣认为,优良的生态环境是我省的突出优势,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加快生态强省建设,着力推进生态文明领域立法,取得了突出成就,但环境立法在平衡环境利益与财产权益上,还存在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我省环境立法应着力突出地方环境立法特色,更好地发挥其在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治理与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中的价值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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